当王敏在离婚法庭上拿出丈夫周强婚前购买的房产增值明细时,旁听席上响起一阵细微的骚动。这份标注着“购房时120万,现价280万”的评估报告,成了这场离婚官司的导火索。而更让王敏揪心的,是儿子小宇每月3000元的抚养费协商陷入僵局。这场看似围绕财产与子女的纠纷,实则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公平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精准落地。
2016年,周强在婚前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了一套两居室,首付40万,婚后两人共同偿还贷款。2024年离婚时,该房产市值已翻倍。周强坚持房产是婚前个人财产,增值部分与王敏无关;王敏则认为婚后共同还贷期间的增值应属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最终法院核算,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共计52万元,判决周强向王敏支付补偿款26万元。
抚养费的争议则更具情感张力。周强经营着一家小型装修公司,却以“公司盈利不稳定”为由,只同意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王敏提交了周强的银行流水、公司纳税记录等证据,显示其近三年平均月收入超过3万元。《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承办法官多次调解后,综合考虑小宇的教育、医疗开支及周强的收入情况,最终判决周强每月支付抚养费7000元,直至小宇年满十八周岁。
案件审理中还出现了一个小插曲:周强主张自己为儿子购买的钢琴、学区房押金等“大额支出”应从抚养费中抵扣。法院审查后认为,钢琴属于子女的个人物品,学区房押金是为子女教育的合理投入,均不能作为抚养费的抵扣项。这一认定明确了抚养费的支付范围,即用于子女日常生活、学习、医疗等必需费用,而非父母自愿承担的额外开支。
这场持续五个月的离婚官司,让王敏对法律的公平性有了全新认知。从婚前房产增值的“精准切割”,到抚养费标准的“比例裁量”,《民法典》既维护了婚前财产的个人属性,又保障了婚姻存续期间共同付出的合法权益,更将未成年人的利益放在首位。正如王敏的代理律师所说:“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而是在复杂的婚姻关系中寻找平衡点的标尺,它既不让付出者吃亏,也不让逃避责任者得利。”
拿到判决书的那天,王敏带着小宇去了游乐园。看着儿子在旋转木马上灿烂的笑脸,她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曾经以为离婚会让生活陷入混乱,如今在法律的指引下,她和儿子的生活有了明确的保障。而周强在履行判决义务的过程中,也逐渐理解了为人父的责任——婚姻或许会结束,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对曾经共同付出的认可,永远不该画上句号。法律不仅厘清了财产与责任的边界,更在无形中守护着婚姻破裂后最脆弱的情感纽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