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真的不是不想让孩子过得好,可是她现在的生活环境让我太担心了。”庭审中,周强(化名)面对审判席几度哽咽。这场关于8岁女儿小雨(化名)监护权的争夺战,起初只是源于一个偶然的信息——前妻李芳(化名)再婚的对象,曾因赌博入狱。
父亲提出监护权变更,背后有隐忧还是借口?
周强与李芳在五年前结束了婚姻,当时双方协议离婚,小雨的抚养权归母亲李芳所有,周强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协议签订时,李芳经济条件稳定,在一家外企做财务主管,居住环境也优越,法院当时认为由她抚养女儿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然而,去年年末,周强偶然从朋友圈得知李芳已经再婚,继父吴某在朋友圈频繁晒出的“牌桌照片”和“深夜娱乐”让他心生忧虑。他进一步打听,发现吴某有赌博和轻微家暴前科,虽未构成刑事犯罪,但在邻里之间名声并不好。
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协议离婚时,一方取得子女抚养权,另一方发现有充分证据证明原抚养环境已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可以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周强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小雨的监护权,由自己继续抚养。
母亲的反驳:再婚不等于不适合做母亲
李芳在答辩中坚决反对监护权变更。她认为周强只是以此为借口,试图借机摆脱抚养费义务。李芳的代理律师指出,虽然吴某有过赌博行为,但此后已经接受过社区矫正,目前在一家物流公司担任管理,经济状况良好。李芳的律师强调,孩子与母亲长期共同生活,已建立稳固的亲子关系,贸然变更抚养权会对小雨的心理健康造成负面影响。
焦点:什么情况下法院支持变更监护权?
案件的关键在于:吴某的过去是否已影响到小雨的成长环境?
周强的律师提交了数份证据,包括邻居关于吴某曾在深夜家暴争吵的书面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吴某曾因治安事件被传唤记录以及心理咨询师的初步报告,报告显示小雨近半年表现出焦虑、失眠等情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明确列出了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其中包括“原抚养方虐待、遗弃子女或者与他人共同生活后对子女成长不利的情形”。
法院在听取双方意见后,还专门安排了未成年人心理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小雨对母亲和继父的生活环境存在一定排斥心理,更倾向于与父亲生活。
法院的最终裁判:以孩子利益为最大考量
综合证据和心理评估报告,法院认为,虽然李芳自身具备抚养能力,但再婚后的家庭环境确实存在潜在风险,且目前孩子的心理状态已经受到影响。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周强的诉请,变更小雨的抚养权,并责令周强在未来生活中保证小雨与母亲正常的探视权和情感交流。
法律视角:监护权变更的难与易
实践中,父母再婚本身并非变更监护权的法定理由,除非再婚后对子女的生活和心理产生实质性负面影响。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需要考量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孩子的实际生活环境:是否存在不利于健康成长的因素,如家庭暴力、恶劣生活习惯等。
孩子的意愿:尤其是7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法院会尊重其合理的生活选择。
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包括经济、时间、心理支持等综合能力。
结语:监护权并非“归属权”,而是责任的延续
这场官司结束后,小雨随父亲生活,但李芳仍然每周定期探视。在法庭之外,监护权的变更不仅仅是判决书上的文字,更是对一个孩子未来生活质量的重塑。正如法官所言:“监护权不是父母的权利之争,而是对孩子的爱与责任的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