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首页 > 律师文集 > 正文内容

南部县律师:不离婚哪些情形可以分割财产

admin2022-11-11律师文集19582

  一、不离婚哪些情形可以分割财产

  1、不离婚且出现下列情况可以分割财产: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或一方本人、其必要扶养人需要进行重大医疗,而其配偶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等。

u=2890226456,1979688838&fm=253&fmt=auto&app=138&f=JPEG.webp.jpg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二、如何办理离婚协议手续

  1、男女双方在取得《离婚证》后,夫妻关系彻底解除,没有任何的关系。但是双方仍然是孩子的父母,一方负责抚养孩子,另一方就应该按期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2、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应持:本人的户口簿(95新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结婚证、离婚协议书(A4纸打印一式3份)、双方各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片(同一底板)、《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南部县律师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a1.woaiseo.net/post/81.html

分享给朋友:

相关文章

南部县律师简介

南部县律师简介

  李彬律师,现任四川广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同时具有:企业法律顾问(高级)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  李彬律师系南充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大学,自毕业从事法律工...

南部县律师办公室

南部县律师办公室

南部县律师办公室...

发表评论

访客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南部县律师

李彬律师,现任四川广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

复制成功

微信号: 18121906390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我知道了
18121906390